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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 |
業務宣導:重申各機關辦理經費300萬元以上之活動,請依規定提報
市政行銷會議,並檢附會議紀錄或備查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。 |
發布日期 |
2014/5/20 |
發布單位 |
會計室 |
點閱次數 |
1203 |
詳細內容 |
各位同仁:
一、各機關舉辦凡經費達300萬元以上之活動,請確實依本府102年12月25日府授觀綜字第10231206100號函頒「臺北市政府行銷活動審查作業須知」規定,一律提報市政行銷會議審查,並檢附會議紀錄或備查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,以提增整體市政行銷效能。
二、教育局來函,請詳附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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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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